(2015)开民三初字第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192号之二原告:丁某某,男,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告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京星(烟台)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李子林人民陪审员 刘训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