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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吉财诉四川富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财,四川富庭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84号原告:罗吉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天怡苑二期4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234141954。法定代表人:万向研,经理。原告罗吉财诉被告四川富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吉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吉财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