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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文翔、曾庆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翔,曾庆喜,聂青梅,曾文婷,徐广杰,王丹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文翔,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曾庆喜,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聂青梅,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曾文婷,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徐广杰,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丹瑰,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文翔、曾文婷、聂青梅、曾庆喜、王丹瑰、徐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3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丹瑰、徐广杰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