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桂香与肖万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香,肖万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507号原告:郭桂香,汉族,农民,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万财,满族,农民,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桂香与被告肖万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郭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肖万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杨兴起与肖万财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与原告的爱人杨兴起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以4900元的价格将杨兴起家的承包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肖万财,转让期限为二轮承包期限内,即2008年3月20日到2026年12月31日,有协议为证,然而被告要求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合同确认为永久性,并要求颁发经营权证,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爱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肖万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其与杨兴起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郭桂香丈夫杨兴起与被告肖万财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故对郭桂香主张,本庭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兴起与肖万财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万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