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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卢跃、段乔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卢跃,段乔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8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晓华,系该行行长。被告卢跃,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段乔森,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卢跃、段乔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琼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