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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下同)与郭晶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下同),郭晶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444号原告(被告,下同):泉州亚伦轻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9696858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中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芳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下同):李春熹,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新生巷**号,现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亚伦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伦公司”)与被告李春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春熹提起反诉。2017年6月23日,李春熹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春熹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春熹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