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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高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7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370Q法定代表人陈凯阳,行长。被告高飞,男,回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诉被告高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