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树贵、翟凤英等与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贵,翟凤英,李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110-1号原告:王树贵,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翟凤英,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李智,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王树贵、翟凤英与被告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王树贵、翟凤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树贵、翟凤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树贵、翟凤英负担。审 判 长 谢法算审 判 员 郑伟玲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