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与田尧志、叶政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田尧志,叶政伟,田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491号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负责人王赖货,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留克,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尧志,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叶政伟,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田书军,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林军,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辛北三组)与被告田尧志、叶政伟、田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辛北三组起诉称辛北村桥下坡鱼塘(现已填平)为辛北三组所有,自1984年至今被三被告侵占,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鱼塘,赔偿损失;被告田尧志、叶政伟、田书军答辩称辛北村桥下坡鱼塘并非辛北三组所有,而是辛北村所有,三被告系响应政府号召,将挖干渠遗留荒地、荒坑开挖利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答辩,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为辛北村桥下坡鱼塘(现已填平)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故本案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争议纠纷,当事人可提交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辛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培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璐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