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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方典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方典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玉,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系农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锦,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系农行职工。被告:方典吉,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诉被告方典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可以送达到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