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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凌海市某某中心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凌海市某某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中心小学,凌海市韩某某与凌海市某某中心小学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