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楠与姬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姬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楠,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姬宏,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姬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6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姬宏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姬宏将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南路25幢的房屋进行变价,所得价清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抵押贷款后剩余部分共计1673169.5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楠,用以清偿本案案款。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姬宏在银行开立有账户信息,本院遂依法对相关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登记线索;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楠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经本院查询后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法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姬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姬宏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楠应受偿9664953元,已受偿1673169.57元,未受偿7991783.43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1室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姬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6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姬宏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姬宏将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南路25幢的房屋进行变价,所得价清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抵押贷款后剩余部分共计1673169.5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楠,用以清偿本案案款。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姬宏在银行开立有账户信息,本院遂依法对相关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登记线索;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楠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经本院查询后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法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姬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姬宏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楠应受偿9664953元,已受偿1673169.57元,未受偿7991783.43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6)陕0113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6)陕0113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6)陕0113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