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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卫生院与被告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卫生院,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13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卫生院,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路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881427-7。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晶,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营子村*组**号。被告: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汇强大厦1幢2单元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476086806。法定代表人:张东海,职务:经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卫生院与被告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承德阿凡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卫生院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进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