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034号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034号原告:严某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人。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