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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广发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发,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发,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公司双阳煤矿工人,住双鸭山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广发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