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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倪春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春生(绰号“阿四”),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倪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春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倪春生与李某1、陈某1(均已判决)等人来到无为县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内唱歌时,李某1、陈某1、倪春生酒后发泄情绪,用酒瓶、话筒等物品任意损毁KTV包厢内电视机、茶几等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004.94元。2.2016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倪春生与被害人李某2及王某1、代某等人在无为县无城镇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吃饭时,王某1与代某发生争执,王某1先将酒杯摔碎,代某随后将饭桌掀翻,并准备用酒瓶砸王某1,却砸到倪春生头上。后倪春生到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砍代某,却将李某2头部砍伤。后代某躲进该饭店6号包厢,并和包厢内厨师陆某、鲁某一起将包厢门抵住,倪春生便用菜刀砍包厢门,将门上玻璃砸碎,致被害人陆某、鲁某受伤。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倪春生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陆某、鲁某经济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倪春生向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为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1、陈某1、王某2、黄某、张某、范某、王某1、代某、李某3、洪某、马某、吴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李某2、鲁某、陆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春生的供述,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仙踪林KTV电视机等物品被砸损失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无为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倪春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倪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倪春生与李某1、陈某1等人来到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无为县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内唱歌时,李某1、陈某1、倪春生酒后发泄情绪,用酒瓶、话筒等物品任意损毁KTV包厢内电视机、茶几等物品。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004.94元。另查明,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其对李某1、陈某1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倪春生的身份信息,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周某对李某1、陈某1等人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3)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倪春生的同案犯李某1、陈某1均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其与陈某1等6人在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佳佳土菜馆吃饭,当晚喝了四、五瓶白酒和一箱啤酒。之后其等人到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唱歌,因为酒喝多了,其在包厢内用啤酒瓶、话筒等物品砸电视屏幕,还把茶几掀翻了。因为酒喝多了,其他人有没有砸不清楚,但其听陈某1讲包厢内一个小电视被倪春生砸碎了的事实。(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上,其与李某1、王某2等人一起吃晚饭,当时都喝了白酒。当晚8时许,其等人到仙踪林KTV唱歌,还喊倪春生一起唱歌,并让几个小姐陪唱。在唱歌过程中,李某1喝多了,感觉他很不高兴,拿了一个啤酒瓶往包厢的KTV液晶显示屏上砸,第一下没有将显示屏砸碎,倪春生也用东西砸了电视,然后在一起唱歌的人就跟在后面起哄,都拿啤酒瓶、烟灰缸等物品在包厢里打砸东西,其看到显示器、茶几还有点歌的显示器被砸碎了,其也拿一个易拉罐砸了一下,之后KTV的老板娘就报警的事实。(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其与陈某1、李某1、陈某2等人在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吃饭,之后到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唱歌。21时许,李某1用啤酒瓶等物品乱砸,陈某1也用啤酒瓶砸,电视机被砸碎了,茶几被掀翻的事实。(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其朋友王某2打电话让其到仙踪林KTV唱歌,其去的时候看到陈某1、李某1、王某2、倪春生等人在包厢内。过了半个小时,李某1用装啤酒的易拉罐和啤酒瓶等物品砸包厢内的大电视,其在旁边拉,李某1没有将电视砸碎,陈某1手里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上去将大电视砸碎了,接着李某1把茶几掀翻摔碎了。倪春生在旁边看他们砸东西,就拿装啤酒的易拉罐准备砸,其上去将倪春生抱着,没让他砸的事实。(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其在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内服务,其进入包厢的时候看到里面有七、八名男子在喝酒,其就在旁边坐着。过了半个小时,其中有个男子拿喝啤酒的易拉罐砸包厢里面的大电视,没有砸碎,然后他就拿唱歌的话筒砸大电视的屏幕,也没有砸碎,接着他拿放话筒的玻璃座子砸电视机,把包厢的大电视机砸碎了。其因为害怕就出去了,过了一个小时,其在包厢门口看了一下,看到包厢内的大电视的屏幕碎了,茶几被掀碎了,茶几上面的果盘、杯子及烟灰缸等都碎了的事实。(6)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黄某的证言内容一致。(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仙踪林KTV工作,2016年4月16日20时许,其与四位同事到二楼VIP包厢陪客人唱歌,当时里面有八、九个人,其陪一位30多岁的人唱歌,就唱了一首歌,喝了一瓶啤酒,坐了十几分钟,突然有人开始砸东西,因为害怕其就躲到包厢卫生间,其在卫生间待了十几分钟出来了,看到一个大的液晶电视机、几个话筒及水瓶被砸了,茶几被掀了,当场至少有三个人砸了东西的事实。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倪春生等人到其经营的仙踪林KTV唱歌,当时其安排他们到二楼VIP包厢,还安排了5位小姐陪唱,后来不知道他们内部发生什么事,李某1因酒喝多了,就用包厢内的话筒砸液晶电视,同时将茶几掀翻了,当时其还看到倪春生用话筒砸包厢内另外一个小电视,总共损失1万余元的事实。4.被告人倪春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一天晚上,其与陈某1、李某1、代某、王某2等人在无为县仙踪林KTV唱歌,开始的时候都是边唱歌边喝酒,大家喝了不少酒,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陈某1、李某1开始砸包厢里的茶几、液晶电视,其当时也砸了东西,因为当时喝了不少酒,也不记得砸了什么东西,但第二天听其他人说自己把包厢里点歌的小液晶电视砸坏了的事实。5.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仙踪林KTV电视机等物品被砸损失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仙踪林KTV电视机等被砸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004.94元的事实。6.无为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4月16日21时许,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无为县仙踪林KTV二楼VIP包厢进行勘验,确定被损物品的事实。7.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及证人王某1、李某1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倪春生的事实。二、2016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倪春生与被害人李某2及王某1、代某等人在无为县无城镇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吃饭时,王某1与代某发生争执,王某1先将酒杯摔碎,代某随后将饭桌掀翻,并准备用酒瓶砸王某1,却砸到倪春生头上。后倪春生到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砍代某,却将李某2头部砍伤。后代某躲进该饭店6号包厢,并和包厢内厨师陆某、鲁某一起将包厢门抵住,倪春生便用菜刀砍包厢门,将门上玻璃砸碎,致被害人陆某、鲁某受伤。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倪春生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陆某、鲁某经济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倪春生向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1.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倪春生于2016年12月21日涉嫌寻衅滋事外逃,2017年1月2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被上网追逃,2017年3月7日到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的事实。(2)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害人李某2收到被告人倪春生赔偿款3万元,其对被告人倪春生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鲁某、陆某亦对被告人倪春生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3)无为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被告人倪春生作案时使用的不锈钢菜刀一把的事实。(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倪春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其约被告人倪春生、李某3、王某1、马某、李某2等人在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王某1酒喝多了骂人,其就说了王某1几句。王某1就发火了,将酒杯砸在桌子上并掀桌子但没有掀动。其当时气的要命就将桌子掀倒了。倪春生趁人不注意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其见势不妙就跑,倪春生看到李某2就拿刀在李某2头部砍了一刀,之后就追自己。其躲进了6号包厢,在跑的过程中腰撞到什么东西受伤了,现在医院治疗。其在6号包厢内用手抵住门,倪春生要推门进来,并用刀砍门,当时6号包厢内还有2名厨师帮忙抵门。倪春生将玻璃门砍碎了,还将一个厨师的手砍破了,碎玻璃还将他们溅伤了。后来有人将倪春生拉走了,有人报警了,李某2与两个厨师到医院治疗的事实。(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代某约其与李某2、王某1、倪春生、马某等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倪春生骂了李某2,然后拿刀砍李某2,代某让倪春生别打架,倪春生就砍代某。倪春生将李某2以及另外两个人砍伤的事实。(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代某约其与倪春生、李某2、李某3、王某1、马某等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王某1酒喝多了骂人,并要掀桌子,代某让他不要闹了,后来代某将饭桌掀翻了,倪春生不知道什么时候从饭店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到处砍人,其当时害怕就跑到饭店外面去了,等他们都出来的时候看到李某2头部受伤流血了,还有两个饭店员工受伤的事实。(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代某约其等人到家家厨房饭店吃饭。当晚8时许,王某1酒多了,讲话比较难听,代某让王某1别吵,王某1很生气就将酒杯砸了,并要掀桌子但没有掀掉,代某将饭桌掀了,倪春生不知道怎么溜出去了,后就看见李某2头受伤,具体怎么砍的不清楚。后来代某跑了出去,待其出去的时候就没有看见倪春生,后来看到两个厨师脸上都是血,他们俩也被倪春生打伤的事实。(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家家厨房饭店的老板娘。2016年12月21日晚8时许,其在饭店1号包厢工作,听到打架的声音,1号包厢的客人就将包厢门关上,其也没有出去。过了十几分钟,听到打架的人走了,其出来以后看到地上有血迹,2号包厢桌子被掀了。其出1号包厢门的时候,打架的人已经走了,受伤的人还在,陆某和鲁某也受伤了,听说是在2号包厢吃饭的倪春生拿刀打的的事实。(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代某喊其在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吃饭,在一起吃饭的还有代某及其女朋友、陈某2、李某3、李某2、马某等八人。当晚8时许,其已经喝了三杯白酒,酒也喝多了,很多事记不清了,后来看到李某2脸上有血,后其被陈某2送回家了。第二天听代某说,是倪春生拿刀砍人的事实。(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其与王某1、代某、倪春生、李某3、李某2等八人在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吃饭。当晚8时许,因为酒喝多了,代某与王某1不知道怎么吵起来了,王某1将酒杯摔在地上,代某将饭桌掀掉了。其与倪春生在劝,不知道怎么搞的代某拿酒瓶碰到倪春生的头,倪春生从厨房拿了一把刀找代某,代某跑到另一个包厢里,倪春生拿刀将李某2头砍破了,倪春生还拿刀找代某,代某将房门抵住不让倪春生进去,倪春生用刀砸房门,玻璃门被打碎了,碎玻璃将帮代某抵门的两个厨师溅伤了。其见情况不对,就抢了倪春生的刀并将刀放回厨房。后来有人报警,其就送王某1回家了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其朋友代某喊其与李某3吃饭,其与李某3到了无城镇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在场有代某、王某1、倪春生、马某等八人。当晚8时许,王某1突然没有理由的骂自己,其装作没听见,代某听了不舒服,就说了王某1几句,王某1就将喝酒的杯子砸在桌子上并用手掀桌子但没有掀动。代某可能觉得他请客但王某1在饭桌上骂人不给面子,代某就将饭桌掀掉了。桌子砸在其脚背上,其摔倒在地,其起来后往房门方向走,倪春生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迎面砍在其头顶上,之后就追砍代某,代某见势不妙就躲进了6号包厢并将门抵着,倪春生用菜刀砸门,将门玻璃砸碎了。其被砍伤后,李某3就报警了,倪春生也跑掉了,饭店两个员工也受伤的事实。(2)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8时20分左右,其与同事在家家厨房饭店6号包厢内聊天,突然一个人慌张冲进来,另外一个人拿刀追砍他,其与陆某帮忙抵门,行凶男子用刀将玻璃门砍碎了,其左手中指被他砍了一道口子,另外右眼角上方被碎玻璃溅破了,陆某也受伤了。之后行凶男子被人拉走了,其三人就从房间出来后,在饭店门口还看到一个人被刀砍的比较严重的事实。(3)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家家厨房饭店的厨师。案发当晚8时许,其将菜烧好以后,与同事鲁某在饭店6号包厢内聊天,突然一个人慌张冲进房间并将房门关上抵住,紧接另一男子在推门,其看见这个人拿着菜刀要进来,就害怕受伤,其与鲁某也帮忙抵门,那个人就砍玻璃门,玻璃碎片全部溅在自己脸上,眼睛及太阳穴受伤了,鲁某的一个手指被划了一个口子。那个人没打开门就走了,其出门以后看到门外另外一个吃饭的男子头部流血,后来有人报警,其与鲁某等三人去医院治疗的事实。4.被告人倪春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代某喊其与王某1、陈某2、李某2等人在无为县万鸿商城边上的家家厨房饭店2号包厢吃饭,当时都喝了不少酒。当晚8时许,王某1与李某2发生争吵,王某1将酒杯砸了,代某觉得是他请客,吵架就是不给面子,他就将饭桌掀了,还用酒瓶砸人,其拉代某,还被代某在其头上砸了一个包,其当时酒多了,不知怎么了就到饭店后面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找代某,代某见其拿了刀就跑到饭店6号包厢去了并把门关了。其在追代某过程中,李某2可能是拉架,其用刀在李某2头上砍了一刀,并用刀砸了6号包厢的门,并将门砸碎了,碎玻璃将饭店里两个厨师溅伤了。后来有人拉架,还听到有人报警,其就跑回家了的事实。5.无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并提取被告人倪春生作案使用的不锈钢菜刀等事实。6.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代某、洪某、马某、王某1、陈某2等人均能辨认出被告人倪春生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春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春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春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倪春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春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俊生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赵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郁 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