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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与丛艳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丛艳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142号原告: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法定代表人:刘桂梅,女,职务:经理。被告:丛艳华,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诉被告丛艳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清河旭升煤场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伟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