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刑初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石家庄市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立,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华加药业原会计周某某涉嫌与朱某某共同贪污,2016年9月1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加药业)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朱某某(另案处理)系经国有公司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华加药业进行改制,华加药业董事长朱某某为方便其在华加药业改制中获得更多不法利益,承诺支付20余万元股份给被告人周某某,以便周某某利用担任企业会计的便利为二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2010年5月,在未实��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极县鑫牛明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0.8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将该发票交由华加药业财务人员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1为周某某虚构20.85万元债权记载在华加药业公司账目中。2012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索要欠款的名义在华加药业领取5万元。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朱某某又多次在无极县鑫牛明胶有限公司领取虚假增值税发票共计76.5万元,以上述同样方式为朱某某在华加药业虚设债权75.6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主要辩称我已经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身体患有疾病,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王建立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从犯;2、主动退缴赃款;3、认罪态度好;4、平时表现良好;5、身体状况不好,患有极高危的高血压病。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加药业)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朱某某(另案处理)系经国有公司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华加药业进行改制,华加药业董事长朱某某为方便其在华加药业改制中获得更多不法利益,承诺支付20余万元股份给被告人周某某,以便周某某利用担任企业会计的便利为二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2010年5月,在未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极县鑫牛明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0.8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将该发票交由华加药业财务人员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1为周某某虚构20.85万元债权记载在华加药业公司账目中。2012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索要欠款的名义在华加药业领取5万元。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朱某某又多次在无极县鑫牛明胶有限公司领取虚假增值税发票共计76.5万元,以上述同样方式为朱某某在华加药业虚设债权75.6万元。综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债权的方式共计贪污96.4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将所得5万元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证据有:1、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院管辖审理;2、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侦破及立案情况;3、华加药业的营业执照、河北省无极县工业公司的委派书、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朱某某的公务员登记表及职级晋升审批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无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说明证实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朱某某系经国有公司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4、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以虚构债权的方式贪污的事实;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虚构债权的事实;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原是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的会计,2010年底华加药业清算收购后,周某某继续在河北腾辉药业公司担任会计,2005年初辞职。周某某说华加药业欠其20多万元钱,追着要过好几次���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给了周某某5万元,剩余的周某某要过,但还没有给;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给华加药业总经理朱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在盖乐亭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华加公司一直在盖乐亭公司购买明胶;9、书证有被告人周某某收款5万元的收条、华加公司的账目及凭证、李某1的取款凭条及相关凭证、华加药业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书;1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亦证实了伙同朱某某虚构债权的事实;11、被告人周某某退款的票据;12、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个人虚构债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丽娟审 判 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任湘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