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怀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怀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7行初28号原告四川怀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自贡市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王盛。委托代理人闵书全,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贵聪,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怀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怀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文龙审判员 邓培刚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