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双清与文剑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清,文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9号申请执行人:朱双清,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文剑兵,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朱双清与文剑兵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剑兵家庭所有的农村房屋一套,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文剑兵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双清借款37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文剑兵家庭所有的农村房屋一套,现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治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