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波杨贷款诈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波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72号罪犯卢波杨,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波杨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7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波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波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卢波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学贵、林礼汀,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波杨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波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639分,共兑换表扬4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489分)。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消费12212元,月均42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卢波杨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累犯,且在本次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较高,本次减刑仅缴交7000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卢波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卢波杨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累犯,其非法所得特别巨大,不积极退赃,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波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