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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普金诉被执行人刘汉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金,刘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33号申请执行人普金,男,1970年5月15日生,彝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汉东,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8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普金与被执行人刘汉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汉东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汉东向申请执行人普金支付工资11270.34元及承担执行费69元,共计11339.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汉东主动履行了100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刘汉东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处理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暂无能力履行其支付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汉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征信限制。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