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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吉友与田志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友,田志峰,田志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友,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田志峰,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田志岩,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农民,住通化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田志峰、田志岩与申请执行人张吉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张吉友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