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霖与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霖,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09号申请人陈霖,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傣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路北段38号。法定代表人:卓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卓海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陈霖与被执行人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房地产)、卓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霖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云08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房地产)、卓海明向申请人陈霖偿还借款借款本金8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167.00元、申请执行费11172.00元,共计88833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勤、谭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