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杰与陈洋、常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杰,陈洋,常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044号原告:安杰,住辽源市。被告:陈洋,住辽源市。第三人:常有,住梅河口市。原告安杰诉被告陈洋、第三人常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杰撤诉。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