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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杰与陈洋、常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杰,陈洋,常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044号原告:安杰,住辽源市。被告:陈洋,住辽源市。第三人:常有,住梅河口市。原告安杰诉被告陈洋、第三人常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杰撤诉。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