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生尧与潘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尧,潘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69号原告赵生尧,男,汉族,1946年1月3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潘学军,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4月20日,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尧诉被告潘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生尧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生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尧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生尧承担。审判员 乌兰柯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邬 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