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浩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浩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96号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俊峰(系原告高某之父),住兰陵县。被告:宋浩文,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浩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2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宋浩文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信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