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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文珂与关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珂,关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谢文珂,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劼,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明月,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谢文珂申请执行关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11149元及利息,执行费2151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关明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谢文珂申请执行关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