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大助与吴庆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助,吴庆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457号原告:李大助,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吴庆绪,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5704420G。负责人:魏欣,总经理。原告李大助与被告吴庆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大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庆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助撤回对被告吴庆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570元,由原告李大助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姝臻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