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希旺与贾国政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希旺,贾国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希旺,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国政,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希旺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国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孔希旺不服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人孔希旺申诉称: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贾国政从2007年6月9日将股权已经转让,自此再不享有任何股金及公司权益,故其在6月13日的再次转让行为没有任何根据,应认定无效;其次,2007年6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确约定贾国政的股金投资作价15万元转让给孔希旺,并没有约定任何被申请人贾国政退出公司由申请人对其进行补偿的内容;第三,贾国政将股金全部抽走后,公司一直处于瘫痪停产的状态,而且2007年6月13日的协议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公司股份中有哪些是无形财产或固定资产,(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并没有依据;最后,申请人作为公司的一个股东,不管是退出还是转让,都应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二、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结果错误。在贾国政将股金全部抽走的情况下,公司一直处于瘫痪停产状态,公司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相关知识产权、技术及高科技人才,在这种情况下,贾国政转让给申请人是不存在的股权或股金,应依法认定无效。现请求依法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本案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的(2012)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是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年11月9日,本院向孔希旺送达(2010)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孔希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雄在本院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请人孔希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申诉的期限。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希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孔希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俊国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