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泰科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泰科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086号原告: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学军,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安泰科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菁,董事长。原告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泰科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原告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