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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宁春燕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坤,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春燕,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宁春燕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7日以被执行人宁春燕与王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宁春燕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999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9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宁春燕,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春燕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宁春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