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勇民、吴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民,吴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603号申请人李勇民,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吴永锋,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民与被执行人吴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一直在外务工无确切地址。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玉甫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