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卫昌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卫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杨峰,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卫昌,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曈,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110号。负责人:张翠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道办事处东正庄村北街村东路南甲1号。法定代表人:任成军。再审申请人王卫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杨峰、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卫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