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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特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17)湘0281民特3号马建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民特第3号申请人:马建新。申请人:马建秋。申请人:马建平。申请人:马建华。申请人:马跃辉。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称,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的父亲马风祥因患老年痴呆症于1994年5月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马风祥至今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马风祥,系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的父亲。马风祥于1994年5月离家外出后与他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申请宣告马风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报纸发出寻找马风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风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风祥自1994年5月外出失去联络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马建新、马建秋、马建平、马建华、马跃辉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马风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风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洋附本案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