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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曹贵春申请执行张玉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贵春,张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曹贵春,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被执行人张玉胜,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曹贵春申请执行张玉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贵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