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与孙星、孙晓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孙星,孙晓东,孙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03号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经营者:孙学亮,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生,住乐陵市。被告:孙星,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孙晓东,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孙浩,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与被告孙星、孙晓东、孙浩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星、孙晓东、孙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明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