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付玉廷、付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付玉廷,付建委,付玉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172号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长城镇姚村。法定代表人:吴付田,主任。被告:付玉廷,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建委,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玉俄,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玉廷、付建委、付玉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