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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付玉廷、付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付玉廷,付建委,付玉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172号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长城镇姚村。法定代表人:吴付田,主任。被告:付玉廷,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建委,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玉俄,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玉廷、付建委、付玉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苍山县融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