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亚洲与杨玉峰、姜佳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洲,杨玉峰,姜佳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191号原告:王亚洲,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杨玉峰,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姜佳雨,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亚洲诉被告杨玉峰、姜佳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分;2.二被告相互承担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杨玉峰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承诺于2015年7月17日前还清,逾期未有还款。被告姜佳雨对该笔欠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亚洲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亚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