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辛克海、徐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克海,徐蒙,周朝阳,周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辛克海,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徐蒙,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朝阳,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周朝明,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辛克海与被执行人徐蒙、周朝阳、周阳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人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院(2016)鲁0214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