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东利、王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刘东利,王龙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84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利,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王龙芳,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利、王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