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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魏雅雯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魏雅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隆兴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80595560-5。负责人王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雅雯,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雅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