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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叶波凡与储顺、储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波凡,储顺,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3937号申请执行人叶波凡,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储顺,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储丽,女,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3816号原告叶波凡与被告储顺、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储顺、储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波凡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381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