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文霞申请执行张爱珍、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霞,张爱珍,秦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霞,女,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爱珍,女,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秦燕飞,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赵文霞申请执行张爱珍、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