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恰社言与哭前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恰社言,哭前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3执6号申请执行人:恰社言,女,傈僳族,农民。被执行人:哭前博,女,傈僳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恰社言与被执行人哭前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哭前博名下没有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提出其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经向申请执行人恰社言反馈和洽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理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华审 判 员 杨 丹代理审判员 蔡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华附:相关法律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