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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长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长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淄博市张店区,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土地局建设管理科科长(正科级),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沈克祥,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杨长峰受贿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鲁030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长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18日阅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长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长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长峰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华蕾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