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荣胜与刘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胜,刘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638号原告:刘荣胜,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在忠,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刘荣胜与被告刘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荣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胜以被告刘在忠已履行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荣胜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