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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荣胜与刘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胜,刘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638号原告:刘荣胜,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在忠,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刘荣胜与被告刘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荣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胜以被告刘在忠已履行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荣胜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