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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00号原告:呼某,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某负担。审判长  牛海庆审判员  闫亚峰审判员  常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