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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石磊强、阿木古楞、杨候留、纪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磊强,阿木古楞,杨候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石磊强,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木古楞,男,蒙古族,1981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候留,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被申请纪建国,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石磊强、阿木古楞、杨候留、纪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