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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饶来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饶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九州大道中段城北加油站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847741-6。法定代表人:张诗琴,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春,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来金,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上诉人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提出饶来金尚欠其代付银行按揭贷款44060.88元是事实,但考虑到饶来金家庭的实际情况,其自愿放弃对饶来金的债权主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1.52元,减半收取450.76元,由上诉人会昌县三元汽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伟刚审判员  任 琰审判员  侯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菲